30年前,我国建立了博士后制度★★★■■。截至目前,我国已建成301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405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累计招收培养了14万余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然而,我国博士后制度同时也存在着定位不够明确、设站单位主体作用发挥不足◆★、招收培养评价办法不够健全、国际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如何更好地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如何让博士后制度更好地为我国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为推动博士后工作科学发展指明了道路。
全方位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是博士后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内容。根据《意见》,博士后研究人员将“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意见》同时指出,★★★★■“推进博士后公寓建设,鼓励地方和设站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住房问题★■◆■◆★。◆★★”这一规定可谓让博士后研究人员吃了“定心丸”,为他们专心科研提供了物质保障。不仅如此,国家还将加大对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的投入,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博士后创业基金”;同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通过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形式,“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资助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的回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既化解了部分博士后科研成果“找不到婆家■■■★★◆”的难题■◆◆◆,也对科研创新起到了鼓励作用。
推进机制改革■◆★,目的在于培育人才。《意见》一方面严守★◆★★◆★“入口”,要求★◆◆■“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同时打开“出口■◆■◆”■★◆,要求“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真正将那些愿意踏踏实实做学问◆◆、一门心思搞研究的人招进去、留下来。今后◆◆,我国的博士后培养还将更具国际视野和前沿水平。《意见》指出,要“大力吸引海外博士来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加大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力度。”为保证博士后的“出站质量”,《意见》要求,◆★★◆★“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从而激发博士后的科研兴趣、促进科研创新。
根据《意见》■■★★◆◆,我国将全面推行分级管理,逐步健全国家◆★◆★、省(区、市)■◆★◆★★、设站单位三级管理体制。今后■■■,各级管理机构将各司其职■★◆,抓好各自◆■■★◆“分内事”◆■■■:“国家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负责制定全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家重点项目、资助计划,开展设站审批★★■■★、交流服务等工作■◆■;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区、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服务保障等工作;设站单位则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通过明确各层级职能分工◆★◆、细化管理任务来提升管理质量,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当前,正值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时期,也正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意见》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意见》中提出的新办法、新举措★★■,将解决我国目前博士后培养中的机制僵化和培养与需求脱节等方面的问题★■◆★,以更为灵活的机制培育更高水平的人才,从而为推进我国更高水平的建设作出新贡献■◆■■。
分级管理只是博士后体制机制改革的一部分★◆★★,为了进一步激发制度活力,《意见》明确◆◆★,“将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试点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方式改革试点,下放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设站审批权限;同时◆◆◆,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证书的发放不搞“一刀切■★◆◆”便是其中的举措之一,“除国家实施的博士后培养专项计划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发放外,科研流动站博士后证书由设站单位发放,科研工作站博士后证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由此可以看出,新的规定更为灵活务实,也更具操作性,体现了博士后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博士后人才培养的方向。